拼音 | zhēn chá | 注音 | ㄓㄣ ㄔㄚˊ |
首字母 | zc | 詞性 | 動詞 |
近義詞 | - | ||
反義詞 | - | ||
基本解釋 | 依法搜集證據(jù),審查證據(jù),確定犯罪事實,查明犯罪人,并采取有關的強制措施等項工作。在我國,是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、檢察機關的專門工作,任何其他機關和個人都無權偵查。 |
偵查,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,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,收集犯罪證據(jù)材料,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,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,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。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,對隨后進行的起訴、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,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(huán)節(jié)。
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、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、抓獲犯罪嫌疑人,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。一般從立案開始,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。所謂“專門調查工作”,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、詢問、勘驗、檢查、搜查、扣押物證或書證、鑒定、通緝等;所謂“有關強制性措施”包括“兩類”,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、搜查、扣押、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。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、取保候審、監(jiān)視居住、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。
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。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、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,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,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,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,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。